“螃蟹”代替“江鮮”
“自作聰明”多人被起訴
捕獲“江鮮”已被明令禁止,但總有人為利益鋌而走險。日前,宿松縣人民檢察院處理一起非法捕撈、收售水產品案,買家為逃避打擊、掩蓋犯罪,以“螃蟹款”代替收魚款。殊不知,正是這自作聰明的行為,將其真正的犯罪意圖暴露無遺。
被告人余某常年在江邊某鄉鎮從事水產品銷售生意。為賺取更多利益,余某2023年10月找到被告人王某、劉某二人,約定合伙到長江捕撈漁獲物銷售獲利。王、劉二人負責下水捕撈,余某負責駕車到岸邊接應,并聯系買家馬某、李某銷售。
同年12月的一天半夜,王、劉二人捕撈上岸后,余某隨即聯系同在鄰省某縣的被告人馬某與李某,表示有漁獲物需要銷售。當天上午,余某駕車將近千斤的漁獲物送至李某店內,并通知馬某前往購買。后由李某支付全部貨款,馬某則將自己所購買的數百斤漁獲物錢款轉至李某微信,并特意備注“螃蟹款結清”字樣。
審查起訴階段,馬某在接受訊問時悔不當初,對所謂的“螃蟹款”也無法給出合理解釋。最終,如實供述了明知是長江漁獲物而予以收購的犯罪事實。
檢察官提醒,長江十年禁捕,功在當代,利在千秋,切不可為一時之利或者貪圖口腹之欲、實施非法捕撈、非法收購等違法犯罪行為。